了解債務追討的時限和法律行動
債務追討時效
在香港,債務追討的時效為6年,自債務到期應償還之日起計算。這意味著債權人在6年內可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追討債務。6年後,債務將被視為「時效已過」,債權人將無法再提起訴訟追討。
時效規則的例外
有些情況下,這一規則有例外:
- 債務承認:如果債務人以書面形式承認債務或償還部分債務,時效可以重新計算。
- 抵押債務:時效不適用於以抵押品作為擔保的債務,如房貸或車貸。
時效中斷和中止
時效計算可能會被中斷或中止:
- 中斷: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(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債務人發出追債信)會導致時效計算暫停,新一個6年時效期開始計算。
- 中止:由於特殊情況(如債務人未滿18歲或精神失常),時效計算會停止,待特殊情況結束後繼續計算。
債務追討的重要事項
- 證據保存:債權人應保存相關證據,如借據、付款記錄等,以證明債務的存在和到期時間。
- 法律訴訟:如果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。
- 協商還款方案: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方案,例如分期付款或債務減免。
香港債務追討方式
- 直接追討:債權人可以自行向債務人追討債務,通過電話、電郵或信件聯繫。
- 委託收數公司:債權人可以委託收數公司追討債務,收數公司會代表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並收取一定費用。
- 向法院提起訴訟:如果債務人拒絕償還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,這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並支付一定訴訟費用。
法律依據:《時效條例》
根據香港法律第347章《時效條例》,債務違約發生後,原告人在6年內擁有「訴訟因由」,即提起訴訟的合法理由。超過6年,原告人將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。
尋求法律建議
如果您被追債公司聯繫,並認為債務已超過時效,建議您諮詢律師以了解您的權利和選擇。